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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球网安最新资讯|美指控朝鲜APT利用新型恶意软件攻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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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指控朝鲜APT利用新型恶意软件攻击记者

当地时间4月25日,美国新闻网站NK News称,其发现朝鲜支持的APT37正利用一种新型恶意软件样本攻击在朝记者。

APT37又名Ricochet Chollima,据信是由朝鲜政府支持,它将新闻报道视为一种敌对行动,试图利用这次攻击获取机密信息,并查明记者的消息来源。
NKNews是一家美国新闻网站,致力于利用朝鲜国内的情报体系,报道朝鲜新闻并提供有关朝鲜的研究和分析。

在发现攻击后,NK News联系恶意软件专家Stairwell进行技术分析。

一个名为“Goldbackdoor”的新恶意软件样本被Stairwell发现,该样本通过网络钓鱼攻击传播,被评估为”Bluelight”的继任者。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APT37第一次针对记者展开恶意软件攻击。距今最近的一次是2021年11月,其采用高度定制的”Chinotto”后门攻击记者。

南美洲金融中心里约财政系统遭勒索攻击

4月22日,巴西里约热内卢州的财政大臣披露该部门正在处理一起针对其系统的勒索软件攻击。

LockBit勒索软件团伙宣称为此次事件负责。他们入侵了接入政府办公室的系统,并窃取到约420GB数据该团伙还威胁,将在今天(25日)公布这批被盗数据。

里约热内卢州财政大臣发言人在声明中表示,在发现网络犯罪分子入侵系统并发出威胁后,他们已经联系了巴西数字犯罪执法机构。

事件发言人指出,“在上周四(21日)发出的威胁中,恶意黑客要求支付赎金,否则将披露据称窃取自Sefaz-RJ系统中的数据。这批失窃数据约占州财政部门全部数据存储量的0.05%。

据威胁情报厂商Recorded Future维护的勒索软件追踪计划来看,LockBit在今年年内已经仅次于Conti团伙,成为活跃度第二高的勒索软件组织。数据还显示,今年他们已经至少攻击了650个目标组织

CISA在漏洞利用列表中增加了7个新漏洞

美国网络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局(CISA)在其积极漏洞利用的安全问题列表中新添加了7个漏洞,其中包括来自Microsoft、Linux和Jenkins的漏洞

所谓的已知被利用漏洞列表是在网络攻击中被积极利用并需要由联邦民事执行局(FCEB)机构修补的漏洞列表。

新增加的7个漏洞

“具有约束力的操作指令(BOD)22-01:为了降低已知被利用漏洞的重大风险,建立了已知被利用漏洞目录,将其作为对联邦企业具有重大风险的已知cve的动态列表”,CISA对此解释说。

BOD22-01要求FCEB机构在截止日期前修复已识别的漏洞,以保护FCEB网络免受活动威胁。

目录中列出的漏洞可能会发生威胁参与者执行各种攻击,包括窃取凭据、访问网络、远程执行命令、下载和执行恶意软件,或从设备窃取信息。

加上这七个漏洞,该目录现在包含654个漏洞,包括联邦机构必须应用相关补丁和安全更新的日期。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

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工作,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秘书处现组织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反馈至秘书处。
联系人:王秉政  010-64102746  wangbz@cesi.cn

附件: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实践指引(征求意见稿).pdf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2年4月26日

2021年美军年度网络演习动态与趋势

美军已将网络空间列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作战域,是确保国家安全、增强国防实力的重要领域之一,将在未来大国高端军事对抗中发挥愈发关键的作用。2021 年,美军愈发重视将网络作战能力整合到传统作战部队体制中,并通过实战化演习演练,验证联合网络作战机制和网络攻防装备,磨砺美军网络联合作战能力。

1、2021 年美军网络演习整体态势

自美国提出“重返大国竞争”以来,美国网络司令部以及各军种着眼构建联合网络作战架构,频繁举行网络空间演习演练等,意图加快提升美国网络部队网络空间进攻作战能力,强化网络防御能力,夺取网络空间作战主动权。

根据 2021 年公开数据,美军组织或参与网络专项演习、联合网络演习数量 20 余次。相较之前,2021 年,美军网络演习参演机构的规模持续创造新高,演习科目更加贴近真实作战场景,以线上网络对抗的形式检测网络作战能力已经成为美军及其盟友网络部队的主要模式。此外,美军大型综合演习融入了更多的网络空间作战场景,以增强美军及其盟友联合网络作战能力。整体来看,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美军联合军事演习演练的关键领域,网络空间作战在美国联合军事行动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2、2021 年美军网络演习主要动态

2021 年,美军网络空间领域演习演练动作频繁。这些网络演习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专项网络演习、跨军种联合网络演习、作战概念验证型网络演习和装备技术测试型网络演习。

CISA在漏洞利用列表中增加了7个新漏洞

美国网络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局(CISA)在其积极漏洞利用的安全问题列表中新添加了7个漏洞,其中包括来自Microsoft、Linux和Jenkins的漏洞

所谓的已知被利用漏洞列表是在网络攻击中被积极利用并需要由联邦民事执行局(FCEB)机构修补的漏洞列表。

新增加的7个漏洞

“具有约束力的操作指令(BOD)22-01:为了降低已知被利用漏洞的重大风险,建立了已知被利用漏洞目录,将其作为对联邦企业具有重大风险的已知cve的动态列表”,CISA对此解释说。

BOD22-01要求FCEB机构在截止日期前修复已识别的漏洞,以保护FCEB网络免受活动威胁。

目录中列出的漏洞可能会发生威胁参与者执行各种攻击,包括窃取凭据、访问网络、远程执行命令、下载和执行恶意软件,或从设备窃取信息。

加上这七个漏洞,该目录现在包含654个漏洞,包括联邦机构必须应用相关补丁和安全更新的日期。

伊朗宣布针对公共服务的大规模网络攻击

近日,伊朗国家电视台宣布挫败了若干起大规模网络攻击,其攻击的目标是政府和私人组织运营的公共服务。

据悉,约100个公共部门机构的基础设施受到影响。电视台方面没有列出具体的受到攻击的实体名单。
于本次攻击,伊朗当局没有将其归咎于某个具体的攻击团伙,只表示攻击是从荷兰、英国和美国的系统中发动。

油产品分销公司(NIOPDC)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加油站的运营受到侵扰,袭击破坏了加油站的屏幕系统和汽油价格广告牌。

中央网信办等三部门印发《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

和应用2022年工作安排》

4月2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2022年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到2022年末,物联网IPv6连接数达到1.8亿,固定网络IPv6流量占比达到13%,移动网络IPv6流量占比达到45%。

IPv6

《安排》指出,网络和应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IPv6网络性能指标与IPv4相当,部分指标优于IPv4。

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云平台和域名解析系统等应用基础设施深度支持IPv6服务。同时,新出厂家庭无线路由器全面支持IPv6,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

“IPv6+”技术生态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融合应用领域持续扩大。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IPv6支持率达到85%,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及移动互联网应用IPv6支持率达到85%。IPv6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大幅提升。

谷歌Project Zero报告纰漏2021年0-day漏洞全

球趋势

Project Zero”是一项由谷歌成立的互联网安全项目,成立时间为20147月。

该团队主要由谷歌内部顶尖安全工程师组成,旨在发现、追踪和修补全球性的软件安全漏洞。自2019起,团队每年会对过去一年内检测到的0-day漏洞在野利用进行回顾并发布报告。

2021年内,“Project Zero”共检测并披露了58个在野外的0-day漏洞,这一数字创下了项目2014年成立以来的新纪录。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四叶草安全

如侵权请私聊公众号删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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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黑白之道

2022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全景图 (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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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数说安全正式发布《2022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全景图》(以下简称全景图),这是自2018年开始,数说安全发布的第五版全景图。

 

数说安全秉承科学、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且符合客户采购习惯的分类方法对市场进行研究,以遵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权威结果为前提,持续优化市场分类方法,目前已基本形成一套符合我国网络安全行业真实供需关系的市场分类架构模型,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各细分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市场成熟度与技术发展趋势,并以全景图为载体对各细分市场中的热点品牌进行汇总和展示,希望为我国网络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从业者、网络安全产品及服务的使用者和购买单位以及资本机构提供借鉴和参考。


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分类架构



以数说安全最新定义的中国网络市场分类架构为基础,本次全景图发布六大基础安全领域(端点安全、网络与基础架构安全、身份与访问管理、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六大安全解决方案(零信任、数据安全治理、威胁管理/XDR、开发安全、安全运营/MDR/MSS、安全访问服务边缘)、四大应用场景(云安全、移动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物联网安全)、十大安全服务(安全方案与集成、安全运维、风险评估、渗透测试、应急响应、红蓝对抗、攻防实训/靶场、培训认证、安全意识教育、安全众测),涵盖了产品、解决方案、应用场景、服务4个维度,覆盖了目前我国网络安全行业主要的细分市场。


与第四版相比,第五版市场分类架构主要调整如下:


1、新增一级分类:无。


2、新增二级分类

安全访问服务边缘(SASE)

安全运营/MDR/MSS

数据分类分级

隐私计算

云原生安全

入侵与攻击模拟(BAS)

安全编排自动化与响应(SOAR)

运行时应用程序自保护(RASP)

应用安全测试(AST)

自动化攻击防护(Anti-Bot)

合并原云抗D/云WAF、云身份管理

网络行为管理与审计(合并原上网行为管理、安全审计)


3、取消二级分类

安管一体机

合规检查工具

城市级安全运营


注:六大行业解决方案与其它分类不同,主要针对市场需求侧中的头部客户行业进行研究,并挖掘在这些行业中以保障客户整体业务安全为目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品牌(非通用产品/解决方案型厂商),研究采用定量(市场数据)+定性相结合的机制。未来,数说安全针对这些行业将开展专项市场分析活动,这些品牌将在各行业市场分析报告中收录,因此全景图将不再展示。


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全景图


通过对产品、解决方案、应用场景、安全服务4个维度做进一步细分和梳理,我们最终统计得出,2022年我国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市场共分为12个一级分类、79个二级分类,并以此为基础,绘制了《2022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全景图》,最终实际收录热点品牌共计1146项,甄选出380家国内优秀的网络安全企业。

 

数说安全始终坚持遵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结果,全景图中半数以上分类,品牌收录均以国家权威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和服务资质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8项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27项行业标准。


其中:

  • 产品领域:主要参考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优选具有增强级、三级等高级别资质,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品牌。

  • 服务领域主要参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颁发的服务资质证书,优选具有高级别服务资质的厂商。

  • 通用解决方案领域:主要结合企业核心业务方向、方案成熟度、客户案例、市场表现力、品牌知名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随着外部环境影响、国家政策驱动、应用场景变迁、资本市场助力等多方面因素推动,我国网络安全行业真正进入到群雄逐鹿、百花齐放的时代,国内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加之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已大踏步从合规走向实战,在一些技术领域,我国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水平已接近或达到国际一流水准。

 

从中短期来看,网络安全行业依然没有银弹,市场碎片化特征依旧会延续,这有利于行业的进步和发展,但对于各网络安全企业来说,无疑加剧了风险和挑战,随着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优胜劣汰效应将更加直接和明显。

 

数说安全是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内最专业且具影响力的研究机构,始终贯彻并执行以数据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在市场分类架构优化和公司品牌收录过程中,我们坚持寻求更客观、更科学的方法论,除了参考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外,我们也对部分领域进行了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以此来保障,通过这份全景图可以对市场供需两侧实现更精准的刻画,构建起国内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的精品货架。


未来,数说安全也会坚持以数据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力争为行业输出有深度、有价值的内容。2022年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各细分市场,数说安全推荐品牌如下:


网络与基础架构安全

端点安全


身份与访问管理

安全管理


应用安全


数据安全


云安全


移动安全


物联网安全

工业互联网安全


安全解决方案


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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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q@geniuscybertech.com


(2022.4.27 数说安全报道)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数说安全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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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数字化水平,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政务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网络安全共同治理与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网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编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安全可控、合理前瞻、科学布局、绿色集约、开放共享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制定修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自主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建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空间安全、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学科,建设重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研究基地,支持建设国家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和网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高等院校与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信人才职称评价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育机构、公众传媒、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网络安全教育和信息化内容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和普法考核,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评估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


第二章  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系统,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和识别指南由省网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重要信息系统的行业主管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监测、应急演练,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识别并向省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报送识别结果。


第十七条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明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硬件、软件产品和服务,并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有关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三)定期组织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发生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开展调查。

能源、电信、交通等行业应当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提供电力供应、网络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点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等管理制度,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制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对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制定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本条例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二)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重要数据处理的网络运营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数据安全保护方案和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行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二)泄露或者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

(三)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数据;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的其他数据活动。

因数据开发利用需要,在合法收集个人数据后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确保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但是,依法需要信息溯源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为应对紧急状态或者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收集、交换、共享个人数据的,由突发事件处置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用于与应对紧急状态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无关的目的。


第三十条  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明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的工商登记地、主营业地,以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账号注册地、账号实际运营地位于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账号注册地、账号实际运营地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信息化促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光纤网优化布局和互联网升级,推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产生活、城乡治理、应急预警等领域的场景应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优化布局,促进超级计算中心算力资源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智能计算中心、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新技术及其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广泛应用。


第三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管理公共数据的责任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产生、处理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具体办法。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处理各类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来源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或者协同应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等活动。

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第四十条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

(三)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目标和重点领域,推进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

省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环境,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发展,培育产业新生态。

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联合研究、开发、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移动互联网、区块链、数字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更新本省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定期公布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


第四十四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围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知识产权布局,提升信息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和自主性。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更新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目录,安排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资金。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文化创意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大科学装置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建设有关平台和设施,支持建设面向细分领域的创新平台。


第四十六条  信息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依法开展信息交流、企业合作、产业研究、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针对先进制造业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动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加强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的应用,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培育众创设计、网络众包、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深度融合,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农村仓储、物流、冷链设施的数字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在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中的运用。

支持大宗粮食和战略性经济作物生产过程使用智能农机装备,促进信息化与农机装备、作业生产、管理服务深度融合,提高农机装备信息收集、智能决策和精准作业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文化、旅游、餐饮、娱乐、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整合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发展体验式消费、个性需求定制服务等新业态。

推进现代金融、快递物流、检验检测、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内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的开发和创新。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推动工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培育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境数字贸易交流合作,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依托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据跨境通道,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字化改革,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基础网络,提升政务网络承载能力,统筹规划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依托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数据平台,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助残等领域的应用,为学生、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适用的数字化、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加强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实行医疗诊断、检验、检查和治疗信息共享,拓展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便民应用。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养老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职责的;

(二)未及时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

(三)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陈威

审核:阳望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天下城步

黄平县法院:网络安全无小事,保密责任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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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智慧法院建设推进,现如今线上办案逐渐成为主流。作为审判机关,网络安全是审判执行安全的基础,大量敏感数据在内网传输存储,网络安全大意不得。

为做好网络安全工作,近日,黄平法院技术员一行来到各人民法庭对关键网络设备进行大排查。在法庭内,技术员为法庭工作人员抽查外网电脑是否有秘密文件信息,同时讲解网络安全知识后,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检查网络设备情况

讲解网络安全知识

通过观看警示案例,干警们纷纷表示,没想到在日常工作,也有可能成为网络攻击对象,尤其是在微信办公,我们会时刻绷紧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这根“弦”,特别要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审判工作秘密等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撰 写:王兰英

编 辑:潘   刚

审 核:贾福娣

签 发:阳崇子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 )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黄平县人民法院

网络安全管理局调研指导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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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进一步做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4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召开了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会议,并赴汽车销售服务4S店开展了实地调研。

网络安全管理局强调,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是依法落实实名制要求、维护车联网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企业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渠道管理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完善系统支撑能力,加强用户证件核验,扎实做好新用户实名登记,稳妥开展存量用户补登记;要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规范做好数据采集、存储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线上、异地等多种便捷方式方便用户办理,并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集团、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增值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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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局调研指导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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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进一步做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4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召开了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会议,并赴汽车销售服务4S店开展了实地调研。

网络安全管理局强调,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是依法落实实名制要求、维护车联网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企业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渠道管理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完善系统支撑能力,加强用户证件核验,扎实做好新用户实名登记,稳妥开展存量用户补登记;要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规范做好数据采集、存储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线上、异地等多种便捷方式方便用户办理,并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集团、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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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连滨湖,“湾”道超越 | 信息安全高峰论坛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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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多方智慧
汇集群策优势
凝聚创新成果

10月22日,2021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信息安全高峰论坛暨第十三届信息安全漏洞分析与风险评估大会成功举办。来自国内重要行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200余名业界“最强大脑”云集太湖之滨,共赴一场高品质的信息安全交流盛会。

本次论坛以“创新可控智联,共铸网络安全”为主题,邀请国内外信息安全领域权威大咖、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知名学者、行业用户、安全企业代表,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域的业界专家、学术研究人员和政府、行业及企业用户提供一个开放的交流平台,分享漏洞分析与风险评估理论、方法、技术和实践的最新进展及技术成果。


创新可控智联



共铸网络安全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主任张峰,市政协副主席丁旭初为本届大会致开幕辞,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副主任江常青主持,区领导周俊鹏、尹震源、范校军参加会议。

张峰在致辞中指出,会议将致力于搭建国际平台,架起海内外知名技术专家学者深入沟通交流的桥梁,围绕国家战略,服务国家网络安全发展和数字经济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聚焦探讨国内外前沿创新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热点安全事件;坚持专业导向,深挖漏洞分析与风险评估领域重点难点技术,实现开放共享,推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丁旭初在致辞中表示,“物联网信息安全高峰论坛”已是第五届,希望通过本次论坛,能进一步加强物联网安全领域的交流、合作和创新,碰撞出产、学、研、用融合创新发展的思想火花,织密信息安全这把“保护伞”,建立网络安全“立体防线”,为无锡的物联网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会上,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主任张峰、区领导周俊鹏、范校军、尹震源共同为“太湖湾信创技术产业园”揭牌。

大会围绕服务国家网络安全发展和数字经济社会建设的现实战略需求,重点聚焦前沿热点、着力搭建国际平台,通过打造海内外知名技术专家学者深度沟通交流的纽带桥梁,探讨国内外前沿创新性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热点安全事件,深挖漏洞分析与风险评估领域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推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在业界的共享共用。

来自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电子科技大学、中科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企业的专家,围绕软件漏洞生态、软件供应链安全、卫星互联网应用及安全,以及智能产业安全生命周期等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法国国立高等电信学校教授塞尔万·吉利(Sylvain Guilley)和前卡巴斯基安全实验室顶级研究员丹尼尔·亚历克斯等2名海外知名技术专家以视频会议形式向大会分享了他们在侧信道分析以及人工智能和信息安全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起来看看

专家们的精彩分享

01

从技术角度看软件漏洞生态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副所长 

邹维

邹维围绕软件漏洞以及漏洞的挖掘分析技术、评估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他指出,当下漏洞挖掘面临着软件与系统新变化等四大挑战。在剖析应对举措的同时,他围绕体系架构深度分析、软件防护机制的博弈对抗等方面,分享了对漏洞发现技术能力建设的思考。

02

构建基于主动网络安全的卫星互联网威胁遏制体系

电子科技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院院长 

张小松

卫星互联网是新一代全球互联网的发展重点方向,建立自主可控的卫星互联网,是抢占空间信息领域发展制高点和主动权的国家战略需求。面对卫星互联网安全威胁,要建立和完善基于主动网络安全的卫星互联网威胁遏制体系,不断研发面向互联网的威胁情报关键技术、漏洞挖掘关键技术、异构关联检测关键技术和仿真渗透测试技术。

03

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底座

中科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电科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斌

李斌认为,安全是国家战略,核心技术需要自主创新、开发创新,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需要融合创新,相较安全可信,自主可控是安全可信的根基。他分享了申威内建安全机制的特点、结合密码技术实现系统级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发展思路。

04

进一步构建软件供应链保障模型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研究员 

王欣

在软件产品和服务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软件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国家安全,软件供应链安全风险重重,给传统软件安全带了诸多挑战。接下来,要进一步构建供应链保障模型,面向供应链环节,对供应方、需求方和监管方、第三方等供应链参与主体的供应链行为,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实现与检测评估等四方面实施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从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大会设立了“漏洞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威胁发现与溯源”“物联网基础安全及风险分析技术”和“国际网空重大安全事件分析”五大分会场,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建设、国际网空发展前沿动态、新技术新应用和物联网安全等前沿、热点、焦点、重点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致力于共享漏洞分析与风险评估领域的理论方法、技术实践、最新进展和创新成果,不断提升漏洞分析与风险评估工作服务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影响力和贡献率。


“太湖湾信创技术产业园”以争创“江苏省生态环境信创先导区”为抓手,围绕环保领域监测监控解决方案的联合研发及试点应用推广,汇聚上下游信创产业优势资源,打造优良的产业生态和政策环境。

园区未来依托国家智能交通测试基地、江苏省电子产品质检院、中电科申泰、航天科工23所等重点机构,以及软通动力、华云数据、蓝深远望、蓝创智能等重点企业,打造“软”“硬”兼具的信创产业发展高地,助力我区加快建设太湖湾科创带引领区。


策划:无锡市滨湖区融媒体中心

来源:区科技局

记者:马漪、晓倩、张强芳

编辑:张强芳

信息安全控制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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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信息安全控制措施宜适合于目的(即适用于当前的任务,能够缓解信息安全风险)、有效(如适宜地指定、设计、实现、使用、管理和维护)和高效(为组织提供收益)。本文件说明了如何评估组织的信息安全控制措施,以确认其确实适宜、有效且高效(提供信任),或识别变更(改进机会)需求。信息安全控制措施作为一个整体,最终目的是以合理的成本效益和与业务一致的方式,充分缓解组织认为不可接受和不可避免的信息安全风险。本文件为基于业务使命和目标、组织策略和要求、已知的新出现的威胁与脆弱性、运行考虑、对信息系统和平台的依赖性,以及组织的风险偏好定制必要的评审提供了所需的灵活性。

本文件为评审和评估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与运行提供指南,包括对信息系统控制的技术性评估,该评审和评估基于组织所建立的信息安全要求及技术性评估准则。本文件在如何评审和评估由GB/T 22080-2016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所管理的信息安全控制措施方面提供指南。本文件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开展信息安全评审和技术符合性检查。

信息安全控制措施是处置不可接受的信息风险、使其处于组织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主要手段。组织的部分信息安全控制措施通常是通过采用技术性信息安全控制措施实现。

组织的技术性安全控制可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来定义、记录、实施和维护。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系统改进、安全功能配置和信息系统环境的变化等内部因素及攻击技能的提高等外部因素可能对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并最终影响组织信息安全水平。技术性评估是GB/T 22081中控制措施之一。技术性评估通常通过手动和/或借助自动化工具进行。技术性评估可以由不参与执行控制的角色实施,如:系统的所有者,或者具体控制的责任人,或者内部或外部的信息安全专家来执行。

技术性评估的输出反映了组织在技术上遵守信息安全实施标准的实际程度。当技术性控制措施符合信息安全标准时,该证据提供了保证,否则将作为改进的依据。评估报告链宜在评估开始时就明确建立,并宜保证报告过程的完备性。

评估前,所委派的信息安全审核员需要做好控制方面和测试方面的准备(如适用工具的操作、测试的技术目标)。各项评审工作可依据预知的风险来排列优先顺序,也可按照特定的业务流程或系统进行安排,或者简单地按照顺序覆盖评估范围的所有领域。

在评估单个信息安全控制措施时,信息安全审核员通常先收集初步信息,评审策划的工作范围,联络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其他联系人,开展风险评估,以编制用于指导实际评估工作的评估文件。

信息安全控制评估指南

(全文略)

附:信息安全控制评估指南.pdf
公众号VIP会员,私信群主索取本文件

办理公众号VIP会员,在公众号会话窗口回复VIP 可查看相关介绍。



– The end –




重塑网络安全发展的新范式与新生态 首届网络空间内生安全发展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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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设施安全保护研究,推动内生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4月21日,由紫金山实验室、中国网络空间内生安全技术与产业联盟主办的首届网络空间内生安全发展大会暨第四届先进计算与内生安全国际学术会议,以线上多地远程互动的方式召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张玉卓,科学技术部副部长张广军,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陈左宁,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江苏省副省长胡广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高林以视频连线等方式做了致辞。


本届大会以“网络安全新范式新生态”为主题,邀请到了邬江兴院士、蒋昌俊院士、郭光灿院士、刘明院士等一批来自知名大学、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和智库的重磅嘉宾参会。为期2天的会议中,共举办1场学术会议、10场专题论坛、1场VR创新成果展。围绕软件定义芯片、人工智能内生安全、无线内生安全、内生安全生态、区块链技术、标准规范与测评认定、能源内生安全、卫星互联内生安全、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等话题展开全面交流和深入讨论。

大会联合主席、紫金山实验室副主任邬江兴院士在大会主旨发言中指出,围绕大变局下网络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聚焦网络安全新范式新生态,引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广义功能安全新潮流新格局,我们一是要树立广义功能安全引领旗帜,以内生安全发展大会为平台,内生安全联盟为纽带,持续巩固广义功能安全引领地位;二是筑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底座,打造全球领先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广义功能安全“底座”,在“底座”之上加强与其他安全防护技术或体系融合,形成融合式纵深防御体系;三是探索产学研用协同防御体系,依托内生安全联盟和内生安全发展大会平台,加强产学研用一体推进、融合促进,加快各行业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加速技术成果转化,营造协同创新生态。

邬江兴院士致辞

本届网络内生安全发展大会期间,紫金山实验室携手国家数字交换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三项重大创新成果:5G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将面向工业制造等5G重要垂直行业开展高等级安全应用,实现对5G网络的全面安全防护;工业互联网拟态边缘网关,有效解决了工业网络数据传输和控制指令不可信的问题,实现了对网关设备自身和工控网络的全面防护,为工业互联网应对未知安全威胁提供了重要解决方案;自动驾驶内生安全原理验证系统,提供了一体化实时解决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与网络安全问题的新路径,可毫秒级启动安全措施,为智能汽车开启广义鲁棒控制的坚强保护,推动开启更加安全、智能与美好的出行新时代。



紫金山实验室重大成果

同期举行的第四届先进计算与内生安全国际学术会议围绕内生安全和先进计算两个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大会程序委员会主席尤肖虎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先进计算与内生安全”是网络信息时代的战略性前沿技术、关键性使能技术,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谋求竞争发展优势、提升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聚焦先进计算与内生安全领域的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共同探讨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最新进展,展示最新的科研与学术研究成果,将加快推动在相关领域凝聚力量、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促进我国先进计算与内生安全技术加速发展。

尤肖虎教书致辞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魏亮在会议上发布了《中国网络空间内生安全技术与产业白皮书》,围绕网络空间内生安全拟态防御技术,介绍了相关理论基础、发展范式、技术和产业发展现状,并对内生安全技术与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推进策略和建议。

中国网络空间内生安全技术与产业发展白皮书

本届大会围绕“大变局下的网络空间安全应对和网络安全新范式新生态”展开讨论,探索发现依托我国科学家在网络空间内生安全领域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和应用,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网络空间安全保障水平,重塑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新格局,为构建网络空间内生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集智献策。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科技全视角

公安部等通知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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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一) 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二) 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四) 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五) 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六) 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八)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 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二)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三) 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四) 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五) 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六) 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七) 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八)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规范定密的基础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标准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对于包含多个安全域的涉密信息系统,各安全域可以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准确、合理地进行系统定级。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或者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级的不同要求,结合系统实际进行方案设计,实施分级保护,其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的检测,通过检测的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目录。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二)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三)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四)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五)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发生涉密等级、连接范围、环境设施、主要应用、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消除泄密隐患和漏洞。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级保护工作的开展;(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保护等级;(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七)了解掌握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等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的,必须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者准于销售的密码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不得采用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的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含有加密功能的进口信息技术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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